秦皇島市旅游行業誠信建設“紅黑榜”制度
為深入推進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提升涉旅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誠信經營、誠信服務水平,促進我市旅游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實施細則、《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旅游行業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導意見》(旅辦【2015】42號)和《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旅辦發【2015】1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加強社會信用建設相關文件的要求,特制定《秦皇島市旅游行業誠信建設“紅黑榜”制度》。
一、“紅黑榜”對象
“紅黑榜”,即旅游紅榜和黑榜的簡稱,是通過報紙、廣播、網絡等媒體對誠信經營、文明服務及文明旅游行為的表揚和對誠信缺失企業、從業人員及不文明旅游行為的游客的曝光來體現,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對誠信經營的A級景區、星級賓館、旅行社等涉旅企業、先進旅游從業人員及游客的先進事跡公開表揚;
(二)對A級景區、旅行社、星級賓館、等涉旅企業經營行為中的誠信缺失、旅游從業人員失信行為及游客的嚴重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
二、“紅黑榜”標準
(一)“紅榜”標準
1、文明行為、先進典型、誠信經營等事跡被市級以上旅游部門通報表彰、獎勵或被媒體宣傳的;
2、在救死扶傷、見義勇為、挽救國家人民財產,避免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3、經縣區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行業組織競賽、評選或創建活動中獲獎的涉旅企業、集體或個人;
4、經相關部門專家認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黑榜”標準
旅游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具有下列嚴重失信信息之一的,應當記入旅游經營服務黑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1、旅游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
2、旅游經營者發生重大(含)以上安全事故,屬于旅游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3、旅游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4、旅游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的;
5、旅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
6、旅游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引發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旅游投訴或被媒體曝光等,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7、旅游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旅游主管部門認定應記入旅游經營服務黑名單的其他情形。
8、在旅游活動中實施不文明行為的游客:具體參照國家旅游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旅游行業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導意見》(旅辦【2015】42號)和《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旅辦發【2015】117號)執行。
三、公示內容
誠信“紅榜”主要公示旅游市場主體及游客的名稱(姓名)、從事行業、經營地址、誠信守法的事實以及受到的表彰獎勵等。誠信“黑榜”公示的事項包括旅游市場主體及不文明游客的名稱(姓名)、許可證號(執業證號)、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違法違規或事故等行為、行政處罰決定和投訴處理結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內容。
四、公示平臺
由市旅游和文化廣電局在門戶網站和信用秦皇島平臺、市旅游和文化廣電局微信公眾號、公示欄、LED電子顯示屏等平臺上發布,在游客集散點設宣傳板。
五、發布程序
(一)收集核定
由各縣區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紅黑榜”信息采集并及時報送市旅游和文化廣電局市場和安全監管科,經核實、確認后,信息符合公開條件的由局黨組審核認定。
(二)異議處理
旅游市場主體對旅游市場誠信“紅黑榜”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局市場和安全監管科申請查詢核實,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示主體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申請人作出答復,經市局市場和安全監管科審查認為內容有誤的,應當及時在發布平臺予以更正。查核期間,不影響旅游市場誠信“紅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三)信息發布
旅游市場誠信“紅榜”公示期為一年。旅游市場誠信“黑榜”公布的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公示期限為兩年。公示期屆滿,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
(四)信用修復
被列入誠信“黑榜”的旅游市場主體,如在公示期內積極糾錯,挽回社會影響并取得較大成效,可以根據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申請提前解除公布其“黑榜”信息。經市局市場和安全監管科審查,可以提前結束公示期限。
六、公示結果運用
(一)守信聯合激勵
1、對守信的旅游企業,優先考慮納入旅游線路推薦、對外交流、宣傳營銷等名冊;
2、在旅游各類資金獎勵、補助等方面根據規定予以重點支持,在評優、評選先進等方面予以優先推薦;
3、在實施政府性資金項目安排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將認定守信激勵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重要參考;
5、將認定守信激勵情況作為旅游市場主體參加其他各項評先、評優和獎勵評估的重要參考;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守信聯合激勵措施。
(二)失信聯合懲戒
1、對失信旅游市場主體,在公示期內限制經營旅游相關業務,實施行業禁入;
2、對吊銷旅游服務許可的旅游市場主體,責令限期變更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或者辦理注銷登記;
3、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與旅游相關的政府采購活動;
4、在申請政府性各類資金獎勵、補助支持時,采取從嚴審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5、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6、限制獲得榮譽稱號,已經獲得的按程序及時撤銷,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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