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為保證您在秦皇島北戴河旅游期間的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經過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即秦皇島旅游行程安排、服務項目及標準、報名費用等見附件(行程單)。
第二條 旅游者保險
乙方應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委托乙方辦理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甲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項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有權要求乙方協(xié)助進行索賠。
4.在旅游過程中,甲方應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fā)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xié)商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7.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如實介紹相關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向甲方推薦購買個人旅游意外保險,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對在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乙方應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3.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fā)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后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后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fā)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fā)前48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0%的違約金。
3.以上違約責任如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票務等損失,可參照相關部門有關條款另行賠償,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可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秦皇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單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秦皇島***旅游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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